江苏中南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南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本组织慈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包括:
1.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4. 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5. 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经本组织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应予公开的其他制度。
本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1. 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2. 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四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的善款收入信息,包括:向本组织进行捐赠的捐款人姓名或捐款单位名称、捐赠协议,以及捐赠款物品名【含货币资金、实物、股权资产、有价证券等】、捐赠数量、捐赠价值金额等。
第五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的慈善公益项目【含慈善信托】进展信息,包括:
1. 项目正式启动时【以财务付款日为节点】,应当公布项目基本信息;参与慈善信托活动的,应当在慈善信托备案后公布慈善信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慈善信托)名称、目的、实施期限、参与或执行方名称、项目资金预算(慈善信托财产金额及年度预设慈善支出比例),以及受益人范围、确定标准和方法、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2. 项目(慈善信托)执行期间,定期公开进展信息;慈善信托发生变更备案、或重新备案的,应当公布变更事由及内容等相关信息。
3. 项目(慈善信托)结束后,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果与成效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人数、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结束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评估报告、新闻媒体报道等,以及重大活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 项目(慈善信托)因故终止的,应当公布终止事由、日期、剩余资金(财产)处分方案、信托事务处理情况说明、清算报告等。
本组织做慈善信托委托人或受托人、执行合作方的,均应将此单慈善信托作为本组织的慈善公益项目,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重大公益项目评估报告,以及本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本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第七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八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关联交易等行为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包括:
1.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 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 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 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九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定向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公开的活动信息包括: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合作方有关信息等,以及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本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及要求
第十二条 本组织信息公开平台为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以下简称“慈善中国”),可以同时在本组织官网等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须在形成或经本组织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30日内在“慈善中国”上向社会公布。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本组织在变更后30日内在 “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公开募捐活动相关活动信息;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第十五条 本组织在“慈善中国”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需要对录入“慈善中国”上的信息进行更正的,须在“慈善中国”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本组织予以公开的基本信息可以制作成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条 本组织应予以公布的信息,应由专人负责,确保及时、详实地向外界公布。
第十八条 本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组织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