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南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本组织慈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包括:

1.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4. 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5. 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经本组织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应予公开的其他制度。

本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1. 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2. 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四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的善款收入信息,包括:向本组织进行捐赠的捐款人姓名或捐款单位名称、捐赠协议,以及捐赠款物品名【含货币资金、实物、股权资产、有价证券等】捐赠数量、捐赠价值金额

第五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的慈善公益项目含慈善信托进展信息,包括:

1. 项目正式启动时以财务付款日为节点,应当公布项目基本信息;参与慈善信托活动的,应当在慈善信托备案后公布慈善信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慈善信托)名称、目的、实施期限、参与或执行方名称、项目资金预算(慈善信托财产金额及年度预设慈善支出比例),以及受益人范围、确定标准和方法、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2. 项目(慈善信托)执行期间,定期公开进展信息;慈善信托发生变更备案、或重新备案的,应当公布变更事由及内容等相关信息。

3. 项目(慈善信托)结束,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果与成效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人数、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结束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评估报告、新闻媒体报道等,以及重大活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 项目(慈善信托)因故终止的,应当公布终止事由、日期、剩余资金(财产)处分方案、信托事务处理情况说明、清算报告等。

本组织做慈善信托委托人或受托人、执行合作方的,均应将此单慈善信托作为本组织的慈善公益项目,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重大公益项目评估报告,以及本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本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开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第七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八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关联交易等行为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包括:

1.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 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 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 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九条 本组织应当公开定向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公开活动信息包括: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活动名称、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合作方有关信息等,以及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本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及要求

第十二条 本组织信息公开平台为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以下简称慈善中国),可以同时在本组织官网等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组织应的信息,须在形成或经本组织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30日内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布。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本组织在变更后30日内在 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公开募捐活动相关活动信息;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第十五条 本组织在慈善中国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需要对录入慈善中国的信息进行更正,须在慈善中国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本组织予以公开的基本信息可以制作成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条 本组织应予以公布的信息,应由专人负责,确保及时、详实地向外界公布。

第十八条 本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组织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改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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